須以副本分行者,應在「副本收受者」欄列舉;如要求收
受者作為時,則應改在那一段列舉,並予註明
(A)主旨
(B)
說明
(C)辦法
(D)主旨及說明兩段均要列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9), B(1460), C(291), D(78), E(0) #193126
統計: A(339), B(1460), C(291), D(78), E(0) #193126
詳解 (共 5 筆)
#350019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①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②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③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④「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⑤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⑥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⑦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就先死記了…
62
0
#334742
不太懂題目的意思?
4
0
#1346964
題目沒特別意思...就是處理手冊上面的字條而已......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