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或建物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次序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稱為:
(A)保存登記
(B)預告登記
(C)附記登記
(D)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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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82), C(2), D(32), E(0) #440804

詳解 (共 1 筆)

#1267292

土地法 79-1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

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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