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考核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委員之任期自當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止
(B)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C)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為決議
(D)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 10 月 31 日
統計: A(125), B(359), C(153), D(61), E(0) #707137
詳解 (共 4 筆)
第 九 條
(A)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B)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十 條
(C)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 十五 條
(D)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A)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止
第 9 條 第五項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B)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第 9 條 第六項
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C) 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 10 條
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
(D)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 10 月 31 日
第 15 條 第二項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 15 條 第六項
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