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因土地登記負賠償責任後,在以下何種情形所導致者可以向登記人員求償?
(A)登記人員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
(B)登記人員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C)登記人員無過失
(D)登記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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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 C(10), D(852), E(0) #285696

詳解 (共 3 筆)

#1117948
重大過失是指欠缺與「一般人」相同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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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138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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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466
土地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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