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長不提供戶口名簿予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處罰鍰若干?
(A)9百元以下
(B)3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
(C)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D)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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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1), C(1291), D(226), E(0) #361238

詳解 (共 3 筆)

#478598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 2 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 3 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八十條)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戶籍法第七十七條) 3000 元 6000 元 9000 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戶籍法第七十七條) 3000 元 6000 元 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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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11

名  稱

戶籍法 

第 56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不得扣留。

第 80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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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53

戶籍法 第八十條(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之處罰)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五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六條(為不實申請之處罰)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七條(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八條(公務員、醫療機構未依法作死亡通報之處罰)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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