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擔任某部會政務次長,於95年某月某日與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聚會時主動表示,乙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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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11/25)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A--- 甲只要一做此行為,便成立此罪名(不論行受賄、行賄成功與否)• B---同A C--同A D--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名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罪名)且與刑法55配合看。 刑法122只是法條構成要件並不是數法益被侵害,且刑法122即一個罪名。 以上敝人淺見,若有錯誤、不足地方,煩請大大們不吝指正^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