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關於本條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規定的拘票是基於令狀主義
(B)本條所規定的拘票是採取法官保留
(C)本條所規定的拘票不需要記載理由
(D)本條所規定的拘票應由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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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2), C(1), D(9), E(0) #3143350
統計: A(169), B(22), C(1), D(9), E(0) #3143350
詳解 (共 3 筆)
#6129955
(B) 本條所規定的拘票是採取法官保留X
→檢察官亦為得核發拘票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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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犯罪嫌疑人於受通知詢問卻不到場時)
Ⅰ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Ⅱ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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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逕行拘提時)
Ⅰ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Ⅱ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Ⅲ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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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條所規定的拘票不需要記載理由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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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Ⅰ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Ⅱ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Ⅲ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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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條所規定的拘票應由檢察官執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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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Ⅰ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Ⅱ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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