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性質是屬於勞動工資保險
(B)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然而即令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並沒有發生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雇主仍不可以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提繳費
(C)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D)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依法不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B)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未解鎖
什麼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甚麼用途? ...
未解鎖
1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訂定之積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