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人員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時,得:
(A) 行使交通優先權
(B)啟用警示燈
(C)任意啟用警鳴器
(D)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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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30), C(1), D(83), E(0) #1219261

詳解 (共 1 筆)

#6365606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第2點


﹝1﹞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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