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即消滅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不及於從權利
(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若仍清償債務者,於知悉後,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D)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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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0), C(104), D(1685), E(0) #1386041

詳解 (共 2 筆)

#2995308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因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故得拒絕給付。

惟不代表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故雖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因本來就該返還債務)。另若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資料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6%B3%95%E7%B8%BD%E5%89%87%E7%B7%A8%E4%B9%8B%E6%B6%88%E6%BB%85%E6%99%82%E6%95%88%E5%AE%8C%E6%88%90%E7%9A%84%E6%95%88%E5%8A%9B/--%E5%B0%88%E6%8A%80%E8%AD%89%E7%85%A7-%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5b6b3205-7386-4dae-a6bc-a54b988250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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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106

第 144 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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