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眾 118 報案東北角海域發現有波特船、快特船、保麗龍船等類浮具於海上採捕漁獲,海巡機關 針對進出(航行)海域、海岸、河口(河道出海口)、港口之波特船、快特船、保麗龍船等類浮 具認有違法之虞時,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有合理懷疑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檢查、命出示文書資料、 停止航行、回航等
(B)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得 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C)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該浮具捕撈漁獲行為如違反地方政府公告禁止、限制事項,海巡機關依違反漁業法第 6 條及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至 9 款規定蒐證,函送主管機關
統計: A(150), B(20), C(14), D(87), E(0) #3116178
詳解 (共 3 筆)
(A)選項錯在於「有合理懷疑」應改為「有正當理由」(參照海岸巡防法,第6條第一項、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
(B)(參照海岸巡防法,第6條第二項)
(C)(參照海岸巡防法,第6條第三項)
海岸巡防法
第 4 條
1.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六、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2.海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第 6 條
1.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
第 6 條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第 44 條
1.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2.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