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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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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2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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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2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66600 |
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2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66600
年份:
106年
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2.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 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有關其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C))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犯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未遂犯亦應受處罰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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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Y
B1 ·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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