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建築物緊急進口之構造,下列何者錯誤?
(A)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30 公尺
(B)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C)進口之寬度應在 75 公分以上,高度應在 1.2 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80 公分範圍以內
(D)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 1 公尺以上,長度 4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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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30), C(43), D(34), E(0) #912766
統計: A(169), B(30), C(43), D(34), E(0) #912766
詳解 (共 2 筆)
#6117679
第109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 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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