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因為尚未分離,所以所有權屬於不動產所有人(乙)
3 甲未得乙之同意,擅自購買 500 株橘樹苗定植於乙所有之土地,長期經營觀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