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大陸地區人民以下列何種事由申請來臺停留者,於符合法定要件後,即得申請在臺居留?
(A)長期探親
(B)商務研習
(C)投資經營管理
(D)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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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6), C(72), D(46), E(0) #3183871
統計: A(194), B(16), C(72), D(46), E(0) #3183871
詳解 (共 2 筆)
#6125951
大陸地區人民經內政部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有下列幾類事由
1政治 2經濟 3社會 4教育 5科技 6文化(兩岸條例§17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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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社會考量情形包含:(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23Ⅰ)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未滿十八歲。
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探親,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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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4
Ⅰ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曾在十四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Ⅱ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十八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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