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法官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終身職保障之規定,旨在維護審判獨立
(B)法官應本於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受司法行政機關之指示
(C)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任庭長之法官,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並無差異
(D)憲法所保障之身分對象,除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外,亦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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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386), C(1139), D(2417), E(0) #3254504

詳解 (共 4 筆)

#6136091
釋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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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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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庭長之法官固比其他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具有較多之職責,兼任庭長者之職等起敘雖亦較法官為高,然二者就法官本職所得晉敘之最高職等並無軒輊,其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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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1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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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947
(D)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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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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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7591
(D)
一、 「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職權行使固具有獨立性,但在合議庭時,是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在使審判之進行得以在其指揮下,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 「庭長」是指法院行政系統某庭之長官,法院常依業務,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家事法庭等各庭,每一庭下有若干人員,故於每一庭設庭長一人為行政上首長,監督該庭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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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之職務,係屬於「司法行政」性質,庭長之本職仍為「法官」,庭長僅為兼職
憲法並不保障庭長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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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38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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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8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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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 539 號 解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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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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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旨:法官身分保障的範圍。(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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