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下列何者非屬區別之標準?
(A)有無組織法規依據
(B)有無獨立之辦公處所
(C)有無獨立之編制預算
(D)可否獨立對外行文
統計: A(19), B(202), C(18), D(33), E(0) #2592902
詳解 (共 2 筆)
「公法人」、「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意義及其區別
一)公法人、內部單位之意義:
1.公法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對公法人地位之認定,作出準則性之闡釋: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
(1)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2)具有自主組織權,乃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而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者主體者,亦有公法人地位,即所謂其他公法人。地方制度法秉此意旨,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定為地方自治團體之性質之公法人,至於其他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屬之(參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
2.內部單位:基於分工原則,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常均劃分為若干小規模之分支組織,稱為內部單位。機關係獨立之組織體,得以本身之名義作成決策表示於外,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單位則非獨立之組織體,無單獨法定地位,僅分擔機關一部分之職掌,一切對外行為原則上均應以機關名義為之,始生效力。名稱為部、會、府、署者一般均屬機關,名稱為司、組、科、室者皆屬單位。
(二)三者之區別:
1.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之不同:行政機關係行為主體而非權利(義務)主體,故其在權限內所為之行為,無論屬於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其結果最後均歸屬於權利(義務)主體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內政部、外交部均為國家之機關,直轄市政府及各局處為直轄市之機關,縣政府、縣議會則為縣法人之機關,在權限範圍內,亦分別為各該法人之行為主體。
2.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不同:
(1)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所謂組織法規包括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或規程,例外者亦有以組織編制表(如各級警察機關)代替組織規程之情形。
(2)有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者,通常均設有人事及會計(或主計)單位。
(3)有無印信:指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大印或關防而言。三項標準皆具備之組織體為機關,否則屬於內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