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政治人物刻意利用爭論性的公共問題,組織群眾,進行抗議活動,爭取當事人及社會上其他人的認同。已累積其政治資本。這種行為,稱之為
(A)關說式政策參與
(B)抗議式政策參與
(C)暴力式政策參與
(D)交易式政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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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650), C(46), D(206), E(0) #235324

詳解 (共 6 筆)

#493516

政治參與的主要方式


(一)投票 人們很少會相信投票能使政治產生重大的改變。他們之中很多是基於公民的責任意識、或共同的社會規範意識 而去投票,並且常以自已認定是好成員的方式投票。根據研究指出,投票往往不是人民用來向政治系統提出需求的行動,而更像是表達「愛國行為」的行動。其本質 與「我愛我的國家」、「揮舞旗幟以表示效忠」、「繳稅是愛國的表現」之類的行為相似。

(二)政黨及競選 包括勸人如何投票、為黨或侯選人熱心工作、參加政治集會或政治性大會、向政黨或侯選人捐款、參加政治性俱樂部、擔任公職侯選人均屬之。這種人在美國占人口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其他國家也差不多。當大多數人坐觀虎鬥時,這些人包辨了大部分的工作。

(三)社區活動 包括為探討社會問題而組織團體、探討社會問題而為既存的團體工作、在數個關注公共事務的組織中成為活躍分子、就社會問題而接觸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

(四)接觸官員 為了切身相關的問題和政府官員接觸,像道路、工作、學校教育問題。只為此種事才有政治參與行為的,是具有「狹隘」心態的人,美國約有百分之四屬於此種類型。

(五)抗議活動 包括參加公開街頭示威、在使官員改正政治錯誤的必要下暴動、參加抗議聚會、加入抗議遊行、進入團體抗議官員和拒絕遵守不公正的法律等屬之。

(六)政治溝通 舉凡保持或接收有關政治的訊息、在領袖表示良好時提出支持的訊息、在領袖表現惡劣時提出抗議的訊息、從事政治討論、把政治事務通知社區中其他人、使官員知悉自己的觀點寫信給報紙編輯等均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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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17
 國中公民 第二冊 第四課 選舉與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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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02
一、公民參與的意義:民眾個人或團體基於自利或公益,自動自發或被組織起來,採取抗議性或非抗議性的方法,參與政策運作過程爭取訴求實現的行動,包含下列要點:

(一)參與動機可能是自己的利益,也可能為了公共利益。

(二)參與原因可能是因「自覺」自動自發參與,也可能因資訊不足或資源不夠,被別人或團體動員。

(三)可能採取非抗議性參與活動,也可能採取抗議性活動。

(四)不限定發生在特定過程。

(五)主要目的在實現重要的訴求。

二、公民參與方式:

(一)組織團體或加入利益團體,進行有組織的參與。

(二)出席公聽會、說明會或社區論壇,充分表達意見。

(三)參加規劃會或諮詢會,爭取權益保障。

(四)透過傳播媒體、民意代表及宣傳品進行草根遊說。

(五)透過民意調查及公民投票,直接顯示偏好。

(六)舉辦抗議示威遊行活動。

三、公民參與的爭議:

(一)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的衝突問題。

(二)鄰避情結的負面影響問題。

(三)公民團體的代表性與合法性問題。

(四)成本利益分析與公民參與問題。

(五)公民團體的參與策略與型態問題。

(六)行政人員抗拒公民參與的問題。

(七)公民參與和專業知識衝突的問題。

(八)公民參與和行政績效的問題。

四、公民參與的檢討:

(一)公民參與制度上未建立。

(二)政府機關對公民參與所需的資訊,提供不夠充分。

(三)法律未規定公民參與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導致人民缺乏參與誘因。

(四)公聽會的規範未盡周全。

(五)政策規劃階段未能及早納入公民參與。

(六)民眾常採取非正式、極端的示威與抗爭手段、耗費大量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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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04
一、公民參與的意義:民眾個人或團體基於自利或公益,自動自發或被組織起來,採取抗議性或非抗議性的方法,參與政策運作過程爭取訴求實現的行動,包含下列要點:

(一)參與動機可能是自己的利益,也可能為了公共利益。

(二)參與原因可能是因「自覺」自動自發參與,也可能因資訊不足或資源不夠,被別人或團體動員。

(三)可能採取非抗議性參與活動,也可能採取抗議性活動。

(四)不限定發生在特定過程。

(五)主要目的在實現重要的訴求。

二、公民參與方式:

(一)組織團體或加入利益團體,進行有組織的參與。

(二)出席公聽會、說明會或社區論壇,充分表達意見。

(三)參加規劃會或諮詢會,爭取權益保障。

(四)透過傳播媒體、民意代表及宣傳品進行草根遊說。

(五)透過民意調查及公民投票,直接顯示偏好。

(六)舉辦抗議示威遊行活動。

三、公民參與的爭議:

(一)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的衝突問題。

(二)鄰避情結的負面影響問題。

(三)公民團體的代表性與合法性問題。

(四)成本利益分析與公民參與問題。

(五)公民團體的參與策略與型態問題。

(六)行政人員抗拒公民參與的問題。

(七)公民參與和專業知識衝突的問題。

(八)公民參與和行政績效的問題。

四、公民參與的檢討:

(一)公民參與制度上未建立。

(二)政府機關對公民參與所需的資訊,提供不夠充分。

(三)法律未規定公民參與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導致人民缺乏參與誘因。

(四)公聽會的規範未盡周全。

(五)政策規劃階段未能及早納入公民參與。

(六)民眾常採取非正式、極端的示威與抗爭手段、耗費大量社會資源。



[ 資料來源 : 空大公共政策重點整理-公民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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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82

 這是83年的國安特考題,應不會再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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