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並非「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高層建築物之規定?
(A) 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B) 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C) 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出水口應為單口形
(D) 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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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17), C(231), D(46), E(0) #140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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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436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規定:

(1)第二百二十七條: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2)第二百四十六條: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3)第二百五十一條: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第二百五十二條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4)第二百五十七條: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參考網站:營建署(建築設計施工編)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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