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承上題,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各級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
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得依法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設若甲歷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因此
想要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以補充或變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B)甲應以該校「學生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第 4 條之規定違憲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C)甲應以教育部 91 年 10 月 29 日臺(91)訓(二)字第 91157349 號函違憲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D)甲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違憲為聲請釋憲的標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大法官解釋相當於法律,所以可以成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