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結構系統發出一份警報,調查由此展開,此交易涉及某私人帳戶接收多筆大
額現金存款, 並於同日向某離岸銀行轉帳,進一步調查發現過去六個月該私人
帳戶之交易活動甚少,現資金被轉入一家慈善機構之帳戶,合規官反洗錢專員下
一步該做什麼?
(A) 禁止與該慈善機構的進一步交易。
(B) 對該慈善機構的受託管理人進行更嚴格的盡職調查。
(C) 將該慈善機構列入銀行監控名單。
(D) 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統計: A(6), B(158), C(67), D(293), E(0) #1789429
詳解 (共 3 筆)
在上述情境下,合規官反洗錢專員的正確下一步應為:
(D) 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理由說明
-
根據台灣及國際反洗錢規範,當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大額現金存款、異常轉帳(如同日轉至離岸銀行)、帳戶活動與過往明顯不符,且資金最終流向慈善機構時,這些皆屬於典型的可疑交易表徵12。
-
金融機構有法定義務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即時向主管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TR),而非僅止於內部監控或加強盡職調查312。
-
申報流程明確規定,發現異常交易後,應由專責主管裁決是否申報,若屬可疑交易,必須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申報2。
其他選項說明
-
(A) 禁止與該慈善機構的進一步交易:僅在主管機關或內部調查有明確證據時才會採取,並非第一步。
-
(B) 對該慈善機構的受託管理人進行更嚴格的盡職調查:可作為後續補充措施,但發現可疑交易時,首要義務是申報。
-
(C) 將該慈善機構列入銀行監控名單:屬於持續監控措施,並非立即法定義務。
結論
合規官反洗錢專員應立即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防範潛在洗錢或資恐風險。
在上述情境下,合規官反洗錢專員的正確下一步應為:
(D) 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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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及國際反洗錢規範,當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大額現金存款、異常轉帳(如同日轉至離岸銀行)、帳戶活動與過往明顯不符,且資金最終流向慈善機構時,這些皆屬於典型的可疑交易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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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有法定義務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即時向主管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TR),而非僅止於內部監控或加強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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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流程明確規定,發現異常交易後,應由專責主管裁決是否申報,若屬可疑交易,必須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申報。
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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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禁止與該慈善機構的進一步交易:僅在主管機關或內部調查有明確證據時才會採取,並非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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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該慈善機構的受託管理人進行更嚴格的盡職調查:可作為後續補充措施,但發現可疑交易時,首要義務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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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該慈善機構列入銀行監控名單:屬於持續監控措施,並非立即法定義務。
結論
合規官反洗錢專員應立即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防範潛在洗錢或資恐風險。
在上述情境下,合規官反洗錢專員的正確下一步應為:
(D) 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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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及國際反洗錢規範,當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大額現金存款、異常轉帳(如同日轉至離岸銀行)、帳戶活動與過往明顯不符,且資金最終流向慈善機構時,這些皆屬於典型的可疑交易表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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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有法定義務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即時向主管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TR),而非僅止於內部監控或加強盡職調查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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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流程明確規定,發現異常交易後,應由專責主管裁決是否申報,若屬可疑交易,必須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申報2。
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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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禁止與該慈善機構的進一步交易:僅在主管機關或內部調查有明確證據時才會採取,並非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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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該慈善機構的受託管理人進行更嚴格的盡職調查:可作為後續補充措施,但發現可疑交易時,首要義務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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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該慈善機構列入銀行監控名單:屬於持續監控措施,並非立即法定義務。
結論
合規官反洗錢專員應立即向主管當局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防範潛在洗錢或資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