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3條之1,在途期間2小時要計算,等候辯護人期間3小時要算,接見期間1小時要計算,夜間期間12小時要計入,惟上廁所期間身體不適不能算,因尚未達成突發事由事實上無法詢問程度。
5 偵查員甲在某日 10 時,在郊區逮捕乙,因塞車故於 12 時,方帶回分局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