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就保險契約危險增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B)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 通知保險人
(C)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 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D)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 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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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9), C(52), D(207), E(0) #3111029

詳解 (共 2 筆)

#5950556
錯誤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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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874
根據中華民國 保險法第 59 條 與實務見解,各選項分析如下:
  • (a) 正確: 符合 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 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b) 正確: 符合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 前段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正確: 符合 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 與 第 57 條 規定。此為「主觀危險增加」,若怠於通知,保險人依法得行使解除權。
  • (d) 錯誤(本題選此項): 依據 保險法第 60 條 規定,不論是主觀或客觀危險增加,保險人得主張的權利為「終止契約」「提議另定保險費」。但在「客觀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如選項 d 所述)的情況下,若要保人未於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僅能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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