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機關宿舍之借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兩戶為限
(B)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曾獲得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C)本人及配偶雙方均為機關首長,即使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也不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
(D)宿舍借用人調職或離職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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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177), C(168), D(128), E(0) #2780866

詳解 (共 4 筆)

#5224653

(A)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兩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B)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曾獲得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宿舍管理手冊七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C)本人及配偶雙方均為機關首長,即使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也不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

→雙方均為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D)宿舍借用人調職或離職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宿舍管理手冊十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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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102

雙首可分開借

曾輔助不可借

調.離.停=3個月 but三下子女留停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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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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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761
宿舍管理手冊   第二章 借用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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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42904
未解鎖
B對:本人或配偶曾受政府補助購置/承購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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