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規定有施行期間者,何時廢止?
(A)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B)期滿前應先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之
(C)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總統公布之
(D)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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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2), B(186), C(464), D(78), E(0) #3225252
統計: A(2842), B(186), C(464), D(78), E(0) #3225252
詳解 (共 8 筆)
#6147529
不要輸在考古題
第 一 章 總則
14.下列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敘述, 何者不正確?
(A)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所稱中央法規,係指中央法律及命令
(B)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定有地方自治法規得適用本法之明文規定
(C)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定有中央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等事項之規定
(D)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定有中央法令名稱之規定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95年 - 95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法學知識(法學緒論)#3189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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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 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上並無定有地方自治法規得適用本法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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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法律之名稱?
(A) 辦法
(B) 條例
(C) 規則
(D) 準則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51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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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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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18.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下列何者應以法律定之
(A)行政院長的政策宣示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C)政策白皮書
(D) 以上皆是。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29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C)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行政院
(D)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4538(A)
(B)
(C)
(D)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C)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D)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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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內容,以下何者錯誤?
(A)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B)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1 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1 個月前送立法院
(D)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7 日起發生效力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101年 - 101 警察官升官等考試_警正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111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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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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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適用原則?
(A)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B) 從新從重原則
(C) 罪刑法定原則
(D) 一事不再理原則
普考◆法學知識 -93年 - 93-1 普通考試_各科別:綜合知識測驗(二)(法學緒論)#3175中標法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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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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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法規應修正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B)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C)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D) 已達法定連署人數之請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49976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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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有關法規廢止的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施行者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者
(D)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年 - 101 調查、國家安全情報、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945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應廢止的口訣:3無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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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留,無繼續,無單獨,有新法規
6 法規定有施行期間者,何時廢止?
(A) 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B) 期滿前應先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之
(C) 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總統公布之
(D) 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119388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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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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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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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88
期滿廢止:由主管機關公告 (中標§23)
明示廢止:法律:立院二讀+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佈機關為之 (中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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