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種傳票,非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B)各種傳票,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C)各種傳票,非經會計佐理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D)各種傳票,非經業務主管或主辧人員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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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5), C(512), D(119), E(0) #2938663

詳解 (共 3 筆)

#5519447

§55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A)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D)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B)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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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55 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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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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