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西元 1896 年,日本政府發布「六三法」,授權臺灣總督得頒行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使臺灣總督擁有行
政、立法、司法權之外,還包括下列何者?
(A)監察
(B)軍事
(C)教育
(D)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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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20), C(45), D(11), E(0) #2654122
統計: A(70), B(220), C(45), D(11), E(0) #2654122
詳解 (共 2 筆)
#4784254
在臺灣,總督卻名正言順的擁有這兩項大權。權力來自於《六三法》。
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是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和」司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使台灣總督除原先的民政、軍政大權外,更可自行制訂只通行台灣的律令,甚至可自由任免司法官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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