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 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B)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保險人得免除理賠責任,但須返還已收受之 保險費
(C)火災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先行請求交付全部賠償金額
(D)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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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77), C(63), D(56), E(0) #180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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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074
保險法  第 80 條 損失未估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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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430

(A)第 80 條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C)第 78 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D)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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