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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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1/03)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