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原則之規定做出重要解釋。關於該解釋文意旨,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 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B)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保 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不符合憲法之規定
(C)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
(D)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 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非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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