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共有人先就 A 地之全部 設定抵押權予丁後,乙復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戊,嗣法院裁判分割 A 地,戊並參加訴訟,法院判決結果如係將 A 地分割為 A1 及 A2,並將 A1 分配於甲,A2 分配於乙,同時命乙應補償甲、丙金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之抵押權於 A 地分割後,集中於 A2 土地
(B)丙就乙應補償金額之範圍內,對於 A2 土地有抵押權
(C)丁之抵押權,於 A 地分割後,並不受影響,仍可及於 A2 土地上
(D)甲於分割後取得之 A1 土地,不受任何抵押權之拘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3), C(17), D(191), E(0) #3865910

詳解 (共 1 筆)

#7449663
  • (d) 甲於分割後取得之 a1 土地,不受任何抵押權之拘束
    • 原因:在分割前,已經取得甲、乙、丙三人共同就「a 地全部」設定的抵押權(此為全體共有人同意之共有物抵押)。依據民法物權編的物權追及效力,不論共有物後續如何分割,丁的抵押權仍然不受影響,繼續存在於分割後的 a1 及 a2 土地全部之上。因此,甲分得的 a1 土地仍然會受到丁之抵押權的拘束,選項(d)稱「不受任何抵押權之拘束」顯然錯誤。
⭕ 正確選項分析(不選)
  • ? (a) 戊之抵押權於 a 地分割後,集中於 a2 土地
    • 原因:依據《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規定,應有部分(俗稱持分)設定抵押權時,共有物分割後該抵押權原则上仍按原比例存在於各分割物。但如果有「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抵押權人已受訴訟告知」「抵押權人參加訴訟」等法定情形,該抵押權就會移審集中在「原設定人(即債務人乙)分得的土地上」。本題中,戊已經參加訴訟,因此戊的抵押權會依法集中在乙分得的 a2 土地上,此敘述正確。
  • ? (b) 丙就乙應補償金額之範圍內,對於 a2 土地有抵押權
    • 原因:依據《民法》第 824-1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規定,裁判分割中共有物若有「以金錢補償」之情形,受補償人(甲、丙)就其應得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乙)分得的土地(a2 土地),享有法定抵押權。此法定抵押權甚至優先於乙後來自己設定給戊的抵押權。因此丙對 a2 土地有法定抵押權,此敘述正確。
  • ? (c) 丁之抵押權,於 a 地分割後,並不受影響,仍可及於 a2 土地上
    • 原因:如同(d)選項的解析,丁的抵押權是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設定在共有物(a 地全部)上的。這種抵押權屬於對整個物權的擔保,不因共有人內部的裁判分割而受損,分割後丁對 a1 和 a2 土地均仍享有抵押權。因此丁的抵押權「仍可及於 a2 土地上」的敘述完全正確。
ㅤㅤ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998537
未解鎖
民法 第868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
(共 3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私人筆記#8323360
未解鎖
(A) 戊之抵押權於 A 地分割後,集...
(共 5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