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類別及場所定義,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可燃性高壓氣體包括在攝氏 15 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2 公斤以上之液化石油氣
(B)室內儲槽場所及室外儲槽場所之儲槽,其設置容量為超過 600 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C)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30 倍之場所,稱為第二種販賣場所
(D)閃火點在攝氏 2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稱為高閃火點物品
統計: A(272), B(2519), C(453), D(141), E(0) #1809801
詳解 (共 5 筆)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
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 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 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
烷及液化石油氣。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
器儲存室。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 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 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
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
物品。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
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
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
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
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第 4 條 ★★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2.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1. 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2.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 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 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 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3.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4.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5.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