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 聲請不能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聲請期限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久內為之?
(A)6 個月
(B)7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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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2), C(1), D(25), E(0) #126870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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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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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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