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或職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除應立即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幾小時?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八小時
(D)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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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67), C(9), D(5), E(0) #2851739
統計: A(9), B(467), C(9), D(5), E(0) #2851739
詳解 (共 4 筆)
#5655554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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