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會計年度結束後,中央政府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需報由何機關核准
(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作為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A)主管機關
(B)中央主計機關
(C)行政院
(D)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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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65), C(317), D(61), E(0) #3164143
統計: A(48), B(165), C(317), D(61), E(0) #3164143
詳解 (共 3 筆)
#5962038
預算法第72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預算法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預算法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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