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警報裝置設置場所之外觀試驗判定要領,依據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測試報告書,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擴音機應設置在受信總機之設置場所附近,且無妨礙操作之障礙物
(B)揚聲器應設置在各樓,從該樓各部分至任一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的範圍內
(C)瓦斯漏氣表示燈應設置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5 公尺以上
(D)瓦斯漏氣表示燈應為黃色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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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22), C(1231), D(165), E(0) #3110872
統計: A(31), B(222), C(1231), D(165), E(0) #3110872
詳解 (共 5 筆)
#6119626
第 143 條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瓦斯漏氣表示燈,依下列規定。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之。
(一)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二)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三)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
二、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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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624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
109/06/05(內授消字第1090822448號)
第十章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故瓦斯漏氣表示燈應距離地板面之高度應在4.5M以下而非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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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781
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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