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其子女無法依據以下何種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
(A)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姓
(B)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
(C)取原住民傳統名字
(D)家中長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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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12), D(333), E(0) #2771383
統計: A(7), B(1), C(12), D(333), E(0) #2771383
詳解 (共 2 筆)
#5918756
依現行法制,原住民的身分及民族別均須登記後始得取得;與取用姓名相比,父母申請登記其子女為原住民,已經足以彰顯其認同。 再相較於「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規定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也並不是侵害最小的限制手段。 此外,如果在從非原住民父或母之漢姓、漢名之外,另得並列具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的名字,也是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的手段。 憲法法庭指出,現行規定是假設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然有足夠的原住民認同,因此法律無須要求其另有認同的表現;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則必然欠缺足夠的原住民文化認同,因而必須另再要求從原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表現其認同。 此等差別待遇顯然難以通過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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