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性程序不適用審計抽樣...
NO53公報第六十四條 查核人員可能決定自母體中選取特定項目已取得查核證據。所選取之特定項目可能包括:1.高金額或特殊之項目 查核人員可能決定於母體內選取高金額或具其他特性(例如可疑、不尋常、特別具風險傾向或過 去曾發生錯誤)之特定項目。2.超過某一金額之全部項目 查核人員可能決定檢查帳載金額超過某一金額之 全部項目,以驗證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相當比例 之金額。 3.為取得特定資訊所選取之項目 查核人員可能檢查某些項目以取得所需資訊(例 如受查者之性質或交易之性質等)。第六十五條 雖然自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選取特定受測項目,通常係取得查核證據之有效率方法,但該種方法非屬 審計抽樣。
9 下列何項查核程序較不適合使用審計抽樣?①複核金額重大且不尋常之銷貨交易 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