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B)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C)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次不得少於 8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D)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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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82), C(2664), D(80), E(0) #1260554

詳解 (共 2 筆)

#2803533

第15條

#1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

                               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2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訂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

   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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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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