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下列何者非屬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得實
施事項?
(A)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B)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C)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D)緊急命令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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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241), C(363), D(4375), E(0) #3255380
統計: A(221), B(241), C(363), D(4375), E(0) #3255380
詳解 (共 7 筆)
#6134508
(D) 緊急命令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應為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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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緊急命令」則係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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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353
第三十條第一項:
-
(A)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B) 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
-
(C)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
-
-
(D) 緊急
命令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揮官可以「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
「緊急命令」通常是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規定的總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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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賦予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是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的權力,並未直接授權其發布憲法層級的「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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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緊急應變措施執行與宣告:
- 項目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 項目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 項目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二、 人員與區域管制:
- 項目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 項目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三、 資源徵調與運用:
- 項目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 項目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四、 救災體系指揮與協調:
- 項目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 項目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受災地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五、 災情資訊蒐集與傳播:
- 項目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 項目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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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845
消防法規 第13版 p.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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