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B)不得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C)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D)不得排除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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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 C(28), D(657), E(0) #2525788
統計: A(138), B(2), C(28), D(657), E(0) #2525788
詳解 (共 3 筆)
#521905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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