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主管機關規定,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之情形,..-阿摩線上測驗
1F Amber 高二上 (2016/03/21)
第 11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 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 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 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票券金融 公司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 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為無擔保者,應於逾清償日六個月內轉銷為呆帳。但可 證明主、從債務人之財產有求償實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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