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1.警察對於依法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