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之規劃及補助,依警察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三○七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實施縣警衛所需經費之預算標準,由中央規劃
(B)實施縣警衛所需經費之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
(C)地方對於中央補助實施縣警衛之經費,得視實際需要變更其用途
(D)中央補助實施縣警衛經費之執行,縣議會依法並無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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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5), B(495), C(158), D(42), E(0) #314700
統計: A(1305), B(495), C(158), D(42), E(0) #314700
詳解 (共 8 筆)
#580509
憲法108條1項17款:
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自得編列預算,省縣無需重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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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975
釋字第 307 號
復查警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 ,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第二項規定:「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呈請補助,省(直轄市 )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臺北市政府於答覆有關八十一年度警政預算編列情形時,引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謂預算由中央編列,於法有據。
唯本會部分議員則持不同見解:
(一)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預算標準」與「 預算經費」不同。
(二)該條第二項之先決條件必先有預算編列,如有不足,始得呈請中央補助;如地方未編列預算(
即要求中央補助)而逕由中央編列,則與警察法之規定有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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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876
贊成2樓解答,詳細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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