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下列對於集會遊行糾察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B)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之臂章
(C)糾察員必須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D)糾察員得對妨害集會、遊行之人予以排除之
(E)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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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2), C(848), D(161), E(779) #314042

詳解 (共 5 筆)

#291212
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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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328
集會遊行法第20條第1項:集會、遊行之負...
(共 1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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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224
已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已將未成年修為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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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383

與負責人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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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554
有關「集會遊行法第10條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宣導內容如下: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集會遊行法第1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年齡限制自現行須滿20歲放寬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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