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第21條 刪除
已無易以居留之規定
【已刪除】077.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完納,否則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