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成年。二、無中華民國國籍。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096.下列何者不得擔任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滿七十歲人 (B)已婚之未成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