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何項處理方式最正確?
(A)不分輕重簡繁,一律迅速解送檢方偵辦
(B)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者,得不予解送者,得予逕行釋放
(C)檢方宜尊重警方權責,由警方一律於16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方續辦
(D)檢方得視狀況,隨時命令警方即時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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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0), C(56), D(346), E(0) #794497

詳解 (共 1 筆)

#5016515

刑訴  第92條

I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II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III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犯罪偵查手冊  第217點

I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II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而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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