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升官◆消防人員◆刑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某甲在宜蘭傷害某乙,3 天後在新竹竊取某丙財物,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所犯傷害罪之管轄基礎,係:
(A)事物管轄
(B)土地管轄
(C)牽連管轄
(D)競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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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邵正宇 小二上 (2016/11/01)
牽連管轄:1人犯數罪、數人共犯1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棠次郎 高三下 (2024/09/13)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8 條競合管轄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1某甲在宜蘭傷害某乙,3 天後在新竹竊取某丙財物,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所犯傷害罪之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