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
司償付解約金之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請問下列關於本裁定之主文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B)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保險公司為未來支付準備之必要而依法提存,且為限定使用目的之資產,非為要保人(即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自然亦不屬於要保人之債權
(C)終止壽險契約之解約金,係「要保人行使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後,保險公司才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若債務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就沒有解約金債權之存在,而契約終止權乃要保人之權利,執行法院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D)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係被保險人之生存或死亡,均屬被保險人之人格權,而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要保人一身之權利,應無代位權規定之適用,執行法院不得代位執行債務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且債權人亦不得代位債務人終止人身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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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執行法院在...